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某某,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宝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