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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243-5号

李朝霞与付雄、上海利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09-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朝霞;付雄;上海利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上海利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李朝霞,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邓冠荣,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开发区,系原告李朝霞之夫。委托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雄,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利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688号(恒泰大厦)1单元1122室。负责人付雄,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利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2幢110室。法定代表人付雄,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岩,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昱,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24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雄对刘秋荣所享有债权50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石胜利

审 判 员  王平文

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