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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89号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冀G×××××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41省道207KM+600M处,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入逆行,将在公路左侧由北向南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赵玉成撞到公路左侧沟内,造成赵玉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张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在公安机关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瑞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