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717号 原告深圳市马球屋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力西路10号A栋(原力西路10号)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525781-1。 法定代表人江运峰。 委托代理人刘江栋,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松荣。 被告程好来。 原告深圳市马球屋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好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了被告在深圳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的居住信息,显示被告1998年4月18日前来深圳,办理了临时居住证,居住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赤石岗小区xxx、xxx号xxx,居住证的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本院依据该居住信息立案受理后,按照上述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送达人员前往现场后敲门无人应答,拨打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亦无人接听。经询问隔壁住户得知,该门牌号的住户已经很久没有回来居住过。后我院向被告的户籍地址邮寄应诉材料,邮件因“本人拒收”被退回。 对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居住信息显示被告系1998年4月8日即距今17年前,来深圳时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赤石岗小区xxx、xxx号xxx,且其居住证也已在2015年6月10日过期。现经本院前往该地址核实,被告确已很久不在此居住,而邮寄到被告户籍地址的邮件因“本人拒收”而退回的情况,恰表明了被告本人现正在其户籍地址而非深圳市龙岗区的事实。综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已不在深圳,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xxx乡xx村xxx,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