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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3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许迎兵、许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许迎兵,许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3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

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许迎兵,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许翔,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许翔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2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