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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252-2号

关于胡翠平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万盛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25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翠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万盛水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胡翠平。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万盛水泥厂,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玛琥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树坤,职务经理。关于胡翠平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万盛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万盛水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万盛水泥厂的补偿款全额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永海

审判员  赵云山

审判员  曹 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