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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车彬彬与被执行人威海昌顺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彬彬,威海昌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车彬彬。被执行人威海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孟庆良,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威经劳人仲案字(2014)第20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车彬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向本院提起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劳动争议之诉,导致仲裁裁决书未能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本院对双方劳动争议之诉已经审结,威海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孙菊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