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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53号

徐永芹与潍坊辰昊野外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芹,潍坊辰昊野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芹。被执行人潍坊辰昊野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高密市夏庄镇工业园A区67号。法定代表人金昊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永芹与潍坊辰昊野外用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4)第65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