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1045号罪犯王锦泉,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捕前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溪委员会第十届委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锦泉犯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1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王锦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锦泉自2012年8月3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王锦泉原判并处罚金1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0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该犯的亲属已代为缴交罚金人民币75000元,代缴非法所得27000元。还查明,罪犯王锦泉户籍地安溪司法局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了安司矫评估(2015)14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王锦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王锦泉的妻子谢素环与执行机关漳州监狱订立了帮教协议,同意在王锦泉假释期间对该犯进行帮教。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安溪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锦泉假释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锦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锦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鸿林
审判员 刘红星
审判员 温继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溢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