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被告许某,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即5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健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