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庆,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齐安,男,住山东省济宁市。申请执行人张广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齐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广庆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所无房产及车辆登记记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合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