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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232号

丁明友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撤销
当事人
丁明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浦行初字第232号 原告丁明友,男,1943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雯。 委托代理人吴霞,女。 委托代理人陈上游,男。 原告丁明友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要求撤销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明友、被告浦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吴霞、陈上游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明友诉称,按照沪劳保农发(2004)1号文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镇保、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衔接如下:原告1992年前连续工龄6年6个月(军龄),1992年到1998年农保缴费8年(办镇保时退回),2006年7月东川公路征地,漏报名额,原告经维权,于2010年1月办理镇保。当时被告工作人员欺骗原告只能参加镇保,被告征地安置时乱作为,军龄不作工龄,退回农保交费办镇保,侵犯退伍军人合法权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镇保。 被告人保局辩称,原告因征地拆迁时年满55周岁,被告依照沪府发[2003]66号文《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将原告纳入镇保,并享受镇保养老待遇至今,原告直到现在才向法院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因征地拆迁,原告符合征地养老条件,遂于2010年1月参加镇保,并从当月起享受镇保养老待遇至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镇保,但该行为发生于2010年1月,原告至今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超过了上诉规定的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明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退还原告丁明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朱寅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文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