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武伦丰,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宋德军,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武伦丰与被执行人宋德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书。宋德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伦丰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5.47622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