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B1410。法定代表人同文武,总经理。被告姚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本院已免收。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连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