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中审执字第00793号

陈喜君盗窃、聚众斗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793号罪犯陈喜君,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籍贯本溪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服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本溪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喜君犯盗窃、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08年2月27日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7次、表扬2次,考核积分713分。另,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喜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余大海

审判员  程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芦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