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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460-1号

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与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济南市煤气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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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460-1号原告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付素英代表人付素英,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保泉,男,该清算组成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乔桦,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6号。法定代表人白晓,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疆,男,该公证处公证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冯培明,男,该公证处公证员,住济南市。第三人济南市煤气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国爱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辉,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与被告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第三人济南市煤气公司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联通电子公司资产清算组负担。

审 判 员  亓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