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40-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文。被执行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梅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45833-9。法定代表人潘正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009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69227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56922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