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师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张乔红
申请执行人:肖小冲申请执行人张乔红与申请被执行人肖小冲侵权纠纷一案,相关法律文书现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小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师执字第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江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红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