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金龙,系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河清,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储成果,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河清和储成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4)3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3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4)3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陵生
审 判 员 牧 丽
人民陪审员 万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