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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174号

马敬兰与马凤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敬兰,马凤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马敬兰,女,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马凤琴,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马敬兰与被执行人马凤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敬兰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敬兰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凤琴(2015)浑南执字第174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敬兰撤回(2015)浑南执字第174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李世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