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普刑执字第3号罪犯孔宪学,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5)普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孔宪学拘役三个月。经查,2015年5月28日,罪犯孔宪学经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胸椎骨折内固定术后,胸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1项之规定。因此,罪犯孔宪学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孔宪学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附本决定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