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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102号

赵延岭与孙峰、孙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延岭,孙峰,孙翊,刘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岭,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峰,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赵延岭与被执行人孙峰、孙翊、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峰在山东禹城邮储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