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岭,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峰,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赵延岭与被执行人孙峰、孙翊、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峰在山东禹城邮储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