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金颖。委托代理人赵菲,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进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颖与被告陕西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颖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