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玉萍。被告李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筱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萍,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9月23日,我患脑出血到北京进行医治,共花医疗费十六万元,被告只给了我三万元,不出去挣钱,还和我要钱。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对我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双方没有任何沟通交流,对我不理不问,也不挣钱养家,经常让我向其父母亲戚借钱渡日,后来我发现被告吸毒,2014年9月1日,北京公安局对其拘留因为吸毒,我才发现被告早已染上了吸毒的恶习,曾被万全县公安局拘留。因为此事,我们经常发生争执,但被告一直拒不悔改,不仅如此,被告经常在外赌博,经常不回家。2015年3月份,我与被告发生争执后谈及离婚,但未形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我是个××人,没有经济来源,故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求。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9月23日,原告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左额顶叶脑动静脉畸形?2013年10月30日出院。2014年9月1日,被告因吸毒被北京公安局拘留五天。2014年4月23日,因被告让原告出去借钱的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于次日离家外出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原告提供的万全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及病例四张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赌博,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身患××,双方更应当相互关心、彼此照顾、和睦相处,被告应改正不足。生活中夫妻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主张离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筱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 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