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

吴爱勤与李爱建、李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爱勤,李爱建,李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勤,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爱建,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淑萍,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淑萍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