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勤,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爱建,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淑萍,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淑萍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