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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890号

石斌山诉郭玉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斌山,郭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890号原告石斌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艳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灵,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斌山诉被告郭玉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斌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斌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占亚

人民陪审员  张韶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