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成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光静,该公司张楼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郑文科。被执行人张健军。被执行人杜尚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文科、张健军、杜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根友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陈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朝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