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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初字第16号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允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初字第16号

原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市长。

原告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允诺纠纷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之规定,及2015年4月27日实施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当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代

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蔚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