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231号。法定代表人,董雷,行长。被执行人马小璐,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3588号6栋6-4-01室。被执行人李娜,居民。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马小璐、李静、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