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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9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马小璐、李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马小璐,李娜,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231号。法定代表人,董雷,行长。被执行人马小璐,居民住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3588号6栋6-4-01室。被执行人李娜,居民。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马小璐、李静、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