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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360号

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经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经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360号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吴悦铭,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徐大树,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经麟,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浑南区新优街***号亚泰国际花园M74-2-2。

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经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高晓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