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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指字122号

3 (2015)莱阳执指字第12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行书(2015)莱阳执指字122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治华,男,1968年6月11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吕格庄镇大野头村。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烟仲字第1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7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莱阳执指字第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迟永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