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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执审字第45号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与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执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五莲县城区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谢广锋,局长。被执行人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海眼口村。法定代表人胡善学,经理。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对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4年5月20日擅自在五莲县洪凝街道海眼口村村东占地7939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358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3588平方米、林地712平方米、建设用地51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扩建车间。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在363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拆除43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5元、林地每平方米20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94405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扩建车间,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根据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显武

审 判 员  李云峰

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