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562号
申请执行人:孙淑兰,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高平,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孙淑兰与被执行人高平民间借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