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562号

孙淑兰与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淑兰,高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562号

申请执行人:孙淑兰,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高平,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孙淑兰与被执行人高平民间借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