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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578号

周光荣与周光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7-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周光荣;周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周光荣。被告周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荣诉被告周光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荣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荣撤回对被告周光明的起诉。

审判员  陈朝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