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盛某,男,1984年4月29日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钟某某,女,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以与被告钟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