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92号
原告: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兰,公司员工。
被告:张淑香,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淑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