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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民初字第00464号

史艳琴与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艳琴;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史艳琴,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现住清徐县。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被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

原告史艳琴诉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艳琴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艳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3元,由原告史艳琴负担。

审判长 荣桂琴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