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史艳琴,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现住清徐县。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被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頔塘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董事长。
原告史艳琴诉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艳琴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艳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3元,由原告史艳琴负担。
审判长 荣桂琴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