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4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辉。被执行人康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辉与被执行人康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李 柱
代理
审判员 张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