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永执字第816号

王春凤、魏崔氏等与王永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凤,魏崔氏,魏燕飞,魏磊,魏煊,魏巍,魏娣,魏雨,王永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永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凤,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崔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燕飞,农民。申请执行人魏磊,农民。申请执行人魏煊,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巍,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娣,农民。申请执行人魏雨,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奇(旗),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豆永周

审 判 员  梁建星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