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永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凤,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崔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燕飞,农民。申请执行人魏磊,农民。申请执行人魏煊,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巍,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娣,农民。申请执行人魏雨,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奇(旗),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豆永周
审 判 员 梁建星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