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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8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霞、孟凡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张霞,孟凡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111号。负责人鹿治理,行长。被执行人张霞。被执行人孟凡青。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霞、孟凡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