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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三初字第312号

中国计划出版社与武艳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法定代表人徐敏生,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艳君。委托代理人邢进,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与被告武艳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以与被告武艳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武艳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为1719元,由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闫 滨

代理

审判员  杜凤敏

人民陪审员  张广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