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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64-2号

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鄄城县海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鄄城县海诚纺织有限公司;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济宁如意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64-2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54384-7

法定代表人:陈林凤,系该公司经理。地址:鄄城县(鄄十路北段)被执行人鄄城县海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森,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31400-2地址:鄄城县

第三人: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济宁如意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人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鄄城县海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海诚纺织有限公司在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及济宁如意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170万元,该债权在诉讼期间已经予以查封。本院已经依法给第三人送达(2015)鄄执字第464-1号提取执行裁定书。现查明第三人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有存款账户(账号:15×××15)、第三人济宁如意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账号:16×××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第三人济宁如意花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存款账户(账号:15×××15)。

二、冻结第三人济宁如意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存款账户(账号16×××5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 赵 军

审判员 :李长跃

审判员 :王福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霍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