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那立民被执行人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委会.代表人姜文兴,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那立民与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委会在本院出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本院将承德县安匠乡四道河村委会所有的在承德县安匠乡人民政府农经站代管资金款16626.00元予以扣划,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子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