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68号
原告:刘超,男。
原告:孟晓菊,男。
被告:黄小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孟晓菊与被告黄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孟晓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小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超、孟晓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孟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超、孟晓菊负担。
审 判 长 郭磊
代理
审判员 杨萍
人民陪审员 牛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