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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68号

刘超、孟晓菊与黄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超,孟晓菊,黄小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68号

原告:刘超,男。

原告:孟晓菊,男。

被告:黄小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孟晓菊与被告黄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孟晓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小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超、孟晓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孟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超、孟晓菊负担。

审 判 长  郭磊

代理

审判员  杨萍

人民陪审员  牛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