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24号
原告:王玉珍,女,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于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