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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杨淑娥被执行人涂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淑娥,涂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林淑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涂小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淑娥与被执行人涂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