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贺晓华,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韩业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贺晓华与被执行人韩业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将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王之龙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