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原告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刘丽媛,于1999年生育长子刘晓亮,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晓余。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心胸狭窄,脾气暴躁,三天两头对我实施家暴。2013年我右手手指被打草机打掉两个,此后不能干重活,被告更加嫌弃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黄盖淖镇战士沟村四间土木结构正房,150只大羊、140只羊羔。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我二哥武永海6000元用于长女读书、欠我二姐武春莲8000元用于长女读书和我买助听器、向我三哥武永旺贷款5000元用于买羊、欠我母亲安玉花5000元用于长子看病、我离开家的时候跟逯金荣、石根和、刘珍、梁金富各借500元用于我个人生活。双方从2015年3月10日分居至今。
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羊只有100只大羊、50只羊羔。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向张成顺贷款20000元,用于买羊、欠王万财羊款30000元、欠牛海军羊款12000元、欠李明羊款10400元、欠何吉祥饲料款9360元、欠郭满仓饲料款9736元、欠黄盖淖镇大北农商店饲料款8000元、欠有福饲料款2300元、欠屈步广化肥款6300元。原、被告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刘丽媛,于1999年生育长子刘晓亮,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晓余。双方从2015年3月10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二女一子,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生活中偶有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应互谅互让,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彼此的矛盾。且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