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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10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罗守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