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罗守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朵 来源:百度“”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罗守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