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阴执字第00196号

刘武民与修义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武民,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修义立,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武民与被执行人修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修义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武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迪五一

代理

审判员  卫锦利

代理

审判员  崔蕊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